宁夏民族事务委员会经济发展处
一、深钻细研,认真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族工作的重要论述。认真学习、深刻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族工作的重要论述,深入学习中央民族工作会议和全区民族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民族观和宗教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正确把握民族差异性和共同性的关系,并在推进企业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中加以贯彻落实,为实现经济繁荣、民族团结、环境优美、人民富裕,与全国同步实现全面小康社会目标,建设美丽新宁夏、共圆伟大中国梦凝聚磅礴力量。
二、结合实际,创新推进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参与起草了《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的意见》(宁党发〔2015〕13号)、《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十三五”规划》(宁党办〔2016〕93号)、《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创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的实施意见》(宁党办〔2018〕57号)等重要政策文件,持续推进“585”创建行动计划,全面实施示范区创建“八大行动”,有效推动全区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规范化、常态化,为全区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奠定了坚实基础。坚持每年评选命名一批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示范单位,争取吴忠市、固原市和利通区等13个市、县(区)先后被国家民委命名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示范市、示范县,永宁县闽宁镇等27个单位被国家民委命名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示范单位。
三、聚焦精准扶贫,切实管好用好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积极向国家民委争取少数民族发展资金59582万元,认真做好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分配管理工作,聚焦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要求,将资金重点切块下达到贫困县(区)和“五县一片”深度贫困地区,支持统筹整合使用,帮助贫困地区发展经济、改善民生。持续加强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确保资金在脱贫攻坚中发挥更大作用。
四、坚持从严管理,着力强化自身建设。坚持落实“三会一课”、组织生活会、主题党日、民主评议党员等党内政治生活制度,实行“三结合三注重”支部工作法,把支部党建与中心业务工作、党员队伍建设、服务基层群众相结合,注重政治建设、组织建设、思想建设,努力提升星级服务型党支部规范化建设水平,支部被上级党组织评为“三星级”党支部。